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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公积金新政 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发布时间: 2017-08-18 19:10:23

来源: 腾讯房产烟台站

分类: 其他楼讯


【以下信息来源“腾讯房产烟台站”,由楼盘网于2017-08-18 19:10:23整理提供】

17日上午,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口分中心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23号文件精神,烟台住房公积金制定了实施意见。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三成,二套四成,三类情形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认房也认贷。同时,调整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之前的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改为十二个月以上。

附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7]23 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 1.1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户籍所在地及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调整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

  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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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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