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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均价比上年涨幅不得超5% 烟台严控炒房

发布时间: 2017-08-18 19:16:17

来源: 烟台水母网

分类: 其他楼讯


【以下信息来源“烟台水母网”,由楼盘网于2017-08-18 19:16:17整理提供】

8月4日,烟台市住建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和撤销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防止变相捂盘、炒作、投机性购房、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行为,就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和合同备案管理进行调整。2017年前已批准并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知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商品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以上一年合同备案平均价格为基础,涨幅不能超过5%。

上月底,山东省下发14条新政,加码房地产调控,通过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控热点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调控手段,支持群众合理自住性需求,限制投资投机性炒房。《通知》中除规定2017年前获批项目办理新预售许可,涨幅不得超过5%外,也对新建楼盘售价涨幅进行了明确约束。

按照规定,2017年1月后新批准开盘预售且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通知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商品房销售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的平均价格。通知下发后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本年度其他楼盘预售合同备案的平均价格。无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可作比较的,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选定与申请预购项目相似的同类型项目,测算出该项目2017年预售合同备案平均价格减去楼面地价所得数额,加上新申请预售项目的楼面地价为控制售价。

同时,为打击炒房行为,《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则需按照规定办理。除应提交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明、银行转载凭证等资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形加收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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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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