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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不放松!烟台住建局出台扬尘治理“双十条”

发布时间: 2019-05-01 09:33:25

来源: 大小新闻

分类: 政策法规


为了切实加强烟台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力度,住建部出台了防治力度更为严格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规定》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天措施》(以下简称“双十条”)。条例规定工地实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制服,并通过其他各项举措多管齐下,以确保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实行。
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具体到人。对施工现场扬尘不达标、违反“十条”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十条”措施实施顶格处罚,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扬尘治理主动性,确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达标,生产安全有序。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施工,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并做到标准化、景观化,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八牌一图”。
2.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篦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3.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
4.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5.施工现场内道路必须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时喷洒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随时清运;施工现场周边也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6.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清洗。运输砂石、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洒漏。
7.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必须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
8.拆除现场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配备洒水喷雾等防尘设备和设施,拆除的垃圾要随时覆盖,并及时清运。
9.施工现场围挡内生产区、生活区未硬化的场地、裸露地面,必须覆盖或绿化。
10.施工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摆放整齐,设置围挡,操作场地、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或作其它处理,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措施:
1.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角度、多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曝光,点名通报问题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建企业。
2.约谈问题项目涉事单位、企业法人,责令做出治理承诺。
3.对被部级查处1次、省级查处2次、市级查处3次及以上项目,取消其市级以上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优质结构、优质工程等各类创优评先资格。
4.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扬尘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屡改屡犯的项目,暂停项目相关建设方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等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6个月。
5.对扬尘管理不力、多频次或累计出现严重扬尘污染问题的项目,暂停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烟台区域内投标资格6个月。
6.对扬尘污染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经审查核实后,暂停其烟台区域内投标资格1年,外地企业清出烟台市场。对建设单位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7.实行扬尘管控红名单制度,对扬尘达标的企业纳入红名单,实施差异化管理,不列入日常巡查范围。出现反弹、被举报或降低标准的,取消其红名单管理,予以停工限期整改。
8.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扣分处理,录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9.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职尽责,督促企业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对辖区内扬尘工作监管不力的,进行全市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将约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安全生产质量工作评先资格。
10.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市局将组织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要求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出整改承诺,限期闭环整改销号。

责任编辑: hanji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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